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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丽水首信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丽水首信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丽民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首信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产正平,董事长。
上诉人丽水首信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