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36390号之一
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产正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颖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冠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陆振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