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吉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恒吉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6民初4119号

原告:山东恒吉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5677082881。

法定代表人:徐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鑫,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012735572。

法定代表人:窦立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山东恒吉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吉公司)与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鸣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鑫、王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拖欠我公司工程勘察费30000元及欠款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8月18日与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为被告位于莱钢集团有限公司大型厂内的120万吨球团成品储运除尘器提效改造项目制作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按被告方的要求开具工程勘察费3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邮寄给被告公司,截止今日,虽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却拒不偿还。请求依法裁判以实现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瞳鸣公司辩称,原告没有给我方提供验收报告结果,所以我方并不知情,我们没法向总厂要这个钱,且原告方也没有与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要钱一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8日,恒吉公司与瞳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由恒吉公司对瞳鸣公司所承建的莱钢集团有限公司120万吨球团储运除尘器提效改造项目进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工程勘察工作定于2019年8月19日开工,2019年8月29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费预算为30000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2019年8月26日,恒吉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瞳鸣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李孝堂提供了岩土工程勘察结果电子版,并于2019年9月制作纸质《120万吨球团储运除尘器提效改造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19年9月12日,瞳鸣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立功将其公司税号、开户行等信息提供给恒吉公司,恒吉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将勘察费30000元发票邮寄给瞳鸣公司。

上述事实,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120万吨球团储运除尘器提效改造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记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恒吉公司与瞳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恒吉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义务,依约定时间将勘察设计成果提交给瞳鸣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孝堂,制作《120万吨球团储运除尘器提效改造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瞳鸣公司亦使用恒吉公司勘察成果进行了项目施工,并根据恒吉公司的付款请求提供了其公司的税票账户,恒吉公司据此给瞳鸣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瞳鸣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支付勘察费30000元的义务。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支付勘察费时间,瞳鸣公司应自恒吉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承担支付欠款利息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恒吉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山东恒吉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胥洪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亓伟

书记员王珍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