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浩泽建材有限公司与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2051号
原告:西宁浩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镇朱家庄村桥-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564942271J。
法定代表人:王海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站前二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66425863K。
法定代表人:马建雄,职务不详。
原告西宁浩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宁浩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浩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浩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9.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64.98元,由原告西宁浩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梁  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巴桑普赤
书 记 员 索朗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