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4533号
原告:成都金通铁路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站前二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雄,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通铁路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金通铁路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