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保全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224财保1号
申请人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6642583K,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江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6132464M,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1区15。
法定代表人邵国保,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青藏铁路公司享有的1486332.71元到期债权。申请人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其名下账号为63001413602050200968银行卡中2244968.69元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创博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青藏铁路公司享有的1486332.71元到期债权,期限至2018年4月12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延琳
审判员*积珠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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