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9457(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江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664258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3年4月月9日签订的《格尔木原料基地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因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已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合法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施行,而合同是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本案的涉案合同应按照当时签订合同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认定合同缔约时双方对诉讼管辖地约定的效力。请求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840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不动产地在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属于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褚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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