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1600号
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楼。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海军,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中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32楼。常驻代表处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号楼**层**室。(未到庭)
案由: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157457号关于第7126932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8年2月10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8年11月12日
被诉决定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2013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曾在第37类“建筑”服务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已能证明诉争商标持续使用的事实。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126932
3.申请日期:2008年12月22日
4.核准日期:2010年11月28日
5.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建筑、工厂建设、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等服务。
二、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情况
行政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诉争商标在第37类建筑服务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报;2、诉争商标标识登记为著作权的证书;3、原告许可中天建设使用诉争商标的协议。4、中天建设与案外人近三年签订的部分合作协议。5、中天建设在建设项目中使用诉争商标的图片等;6、原告和中天建设所获荣誉;7、中天建设承建的工程所获荣誉证书;8、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9、2013-2015年中天集团荣誉手册;10、诉争商标在原告出版的宣传书籍、杂志等刊物上的使用证据;11、原告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诉讼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名称变更登记证明及诉争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变更登记情况显示,2016年10月31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该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显示,原告许可浙江中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建设公司)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中天装饰公司)使用诉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27日,许可使用服务为诉争商标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述许可使用合同已合法备案。
第二组证据:中天建设公司在“建筑”等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以下项目:内蒙古金隅环球金融中心项目、太原万科蓝山项目、天津启春里项目、杭州奥体博览中心主体育场及附属设施项目、网易杭州软件生产基地二期项目、上海浮桥家苑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骏愉景湾项目、海南成美国际养老康复中心项目、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二期)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南宁万科大厦项目等。
其中,在内蒙古金隅环球金融中心项目材料中: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显示,该项目二标段施工工程确定中天建设公司为中标单位,日期为2013年10月17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发包人为内蒙古金隅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天建设公司,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后附多份中天建设集团收款凭证及中国光大银行贷记通知单,均显示,收款单位为中天建设公司,付款单位为内蒙古金隅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摘要“工程款”,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4日、2015年12月17日、2017年9月、2017年10月等,以及另有两份中天建设公司向内蒙古金隅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10月和12月,服务名称为工程款等,其中收款凭证上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2015年9月14日,该网站发文记载“9月12日,全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标准化现场观摩会在中天建设内蒙古公司承建的金隅环球金融中心项目部举行”,下拉附图显示施工现场标有诉争商标图样,上述网页信息已由(2018)浙杭之证字第2301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天津启春里项目材料中:2014年11月20日的启春里项目投标文件中载有诉争商标图样;2014年12月4日的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单位为中天建设公司,该项目工期自2015年1月25日开工,至2016年7月20日竣工完成;2015年9月29日的天津日报登载,“中天建设集团媒体开放日活动侧记”文章附图为启春里项目施工现场图,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等;后附多份该项目中天建设集团收款凭证及发票,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1日、8月5日、11月16日、10月23日、11月10日、12月10日等,其中中天建设集团收款凭证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
上海浮桥家苑拆迁安置房项目材料中:2014年1月3日的中标通知书显示,中天建设公司为中标单位,项目为浮桥家苑拆迁安置房;施工合同载明,发包人江阴滨江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天建设公司,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6月5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1日;(2018)浙杭之证字第2301号公证书显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于2014年3月27日发布文章“城区安置房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文字载明“3月27日上午,征收办在浮桥二村二期建设工地召开了‘城区安置房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该文章附图中显示施工现场有诉争商标图样。
海南成美国际养老康复中心项目材料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载明,发包人为海南成美国际养老康复中心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天建设公司,开工日期2015年12月3日,竣工日期2016年3月2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程名称为海南成美国际养老康复中心(一期),建设地址琼海市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2016年3月28日的海南日报载有文章“喜得春风鼓满帆—XXX考察海南侧记”,该文章记载XXX考察了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附图显示XXX总理与农民工交谈,图中农民工均头戴工地头盔,头盔上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2018年2月7日,海南成美国际养老康复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其提供的一张上述工程的照片属实,该照片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等。
第三组证据:浙江中天装饰公司在“室内装潢”等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工程及宣传荣誉:杭政储出[2017]84号地块商业办公用房及商品住宅装修工程、歌山凤凰谷休闲度假中心精装修工程、浙江丽笙东港大酒店装修项目工程、衢海大厦新建工程装修工程、卓信大厦户外广告材料、原告及商标被许可人在行业杂志期刊的广宣材料、中装新网报道材料、工作服安全帽等设备照片、商标被许可人荣誉材料等。
其中,歌山凤凰谷休闲度假中心精装修工程证据材料中:中标通知书显示歌山凤凰谷生态旅游农业园项目休闲度假中心客房区精装修工程确定浙江中天装饰公司为中标人,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4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1日;歌山凤凰谷休闲度假中心东客房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中,每页页眉处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签订日期为2015年3月和12月;开工报告显示开工日期2015年3月4日;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报告显示实际竣工日期2015年12月18日;后附多份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收据及发票,显示付款人为东阳市歌山凤凰谷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中天装饰公司,其中2015年6月12日的发票载明工程项目为休闲度假中心客房区精装修工程;两张拍摄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的工人照片显示,工人头戴安全帽上印有诉争商标图样;2018年1月30日,东阳市歌山凤凰谷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上述该工程照片属实。
卓信大厦户外广告材料中:杭州市户外广告登记证载明,发布单位浙江中天装饰公司,广告形式为招牌,地点为卓信大厦楼南面楼顶墙面,内容为中天装饰及标识,发证日期2014年12月31日;发光字制作合同书载明,委托方浙江中天装饰公司,承揽方杭州铭阳广告有限公司,承揽项目为公司外墙发光字制作安装,签订日期为2015年1月6日,后附网上银行记账凭证及发票;照片显示卓信大厦楼顶墙面贴有“中天装饰”及诉争商标图样,夜晚照片显示,该文字及图样为发光材料。
《中国建筑装饰》2015年2月刊中载有“中天装饰”及诉争商标图样;《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5年第3期,载有本刊理事单位包括浙江中天装饰公司及诉争商标图样;《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社2015年1月30日出具说明,载明“将2015年理事会员单位公司logo及相关信息,在2015年3月刊开始刊登,共12月,月份顺延”等;(2018)浙杭之证字第2302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1月23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发布文章,对浙江中天装饰公司进行了宣传和报道,页面载有诉争商标图样。
2014年3月,浙江省建筑行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载明,中天建设公司荣获2013年度浙江省先进建筑业企业;2014年11月3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出具证书,载明浙江中天装饰公司荣获2013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及诉争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可以证明原告已将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许可给中天建设公司及浙江中天装饰公司使用,故中天建设公司及浙江中天装饰公司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原告的使用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中天建设公司在内蒙古金隅环球金融中心项目中中标,且已实际履行施工合同。该项目收款凭证及项目施工现场图片上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中天建设公司在天津启春里项目中中标,且已实际履行施工合同。该项目收款凭证及项目施工现场图片上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中天建设公司在上海浮桥家苑拆迁安置房项目中中标,且已实际履行施工合同,该项目施工现场照片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海南成美国际养老康复中心项目中,中天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已实际施工履行合同,新闻照片显示施工现场的工人安全帽上载有诉争商标图样等。上述行为均处于指定期间内,故本院认可上述证据材料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中天建设公司于指定期间在建筑等类似服务上使用了诉争商标,该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原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同样,根据在案证据,浙江中天装饰公司在歌山凤凰谷休闲度假中心精装修工程中中标,且已实际履行合同。该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页眉处显示有诉争商标图样,施工照片显示工人头戴安全帽上印有诉争商标图样。广告宣传材料包括:卓信大厦楼顶墙面贴有“中天装饰”及诉争商标图样;《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自2015年第3期开始载有“浙江中天装饰公司及诉争商标图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曾发布文章对浙江中天装饰公司进行了宣传和报道并载有诉争商标图样。上述行为均处于指定期间内,故本院认可上述证据材料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浙江中天装饰公司于指定期间在室内装潢等类似服务上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并进行了宣传,该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原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于其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本案系采纳了原告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而作出的认定,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57457号关于第712693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三人中信泰富有限公司针对第7126932号图形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国红
人民陪审员 燕 云
人民陪审员 刘敬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夏 旭
书 记 员 隗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