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2118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连江路案子码头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3533***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79558549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35元,减半收取4517.5元,由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