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

1696***与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1696号
原告:***,女,194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1501市。
负责人:陈海滨,该公司书记。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六号第十一层第四栋。
法定代表人:周松,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琳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海玉
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