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1696号
原告:***,女,194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1501市。
负责人:陈海滨,该公司书记。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六号第十一层第四栋。
法定代表人:周松,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琳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海玉
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