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

2546***与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546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林,系原告表哥。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第**(第**)-1126。
法定代表人:陈海滨,该公司书记。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海滨,该公司书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祥,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澄涛
人民陪审员  丁 艺
人民陪审员  周梅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