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

***与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535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廷秀,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第**(第**)-1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18012E。
法定代表人:周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煜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仁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雨尧
书 记 员 罗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