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57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甲六号第十一层(第四栋)-1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1801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煜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