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

***与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57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甲六号第十一层(第四栋)-1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1801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煜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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