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东晟电力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恒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58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原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鹤山路以北,龙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67082215。
法定代表人:李视瑞,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077354J。
法定代表人:谭昌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原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原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原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5执58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