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2282号之一
原告: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谭昌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逢骏,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兰英,女,195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国缆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2层4单元1202-36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缆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9元,减半收取2914.50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13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永强
人民陪审员 王美霞
人民陪审员 纪毓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