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7088号
原告:青岛天博数字科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色硅谷创业中心一期—海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KL907Q。
法定代表人:孙华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系原告职工。
被告: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谭昌胜,董事长。
原告青岛天博数字科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天博数字科技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青岛天博数字科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600元,减半收取计22300元,由原告青岛天博数字科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风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宫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