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东晟电力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恒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555号
原告: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9号楼1单元1601户。
法定代表人:沈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花,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谭昌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3元(已减半),保全费1356元,均由原告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