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091号
申请人: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9号楼1单元1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UR405H。
法定代表人:沈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077354J。
法定代表人:谭昌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728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28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