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东晟电力有限公司

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336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家庙村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1350972Q。 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077354J。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鲁0781财保12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一宗。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高新区支行开设的38********82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