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东晟电力有限公司

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336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家庙村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1350972Q。 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077354J。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鲁0781财保12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一宗。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恒**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高新区支行开设的38********82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