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鑫物资有限公司、宁某某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3287号之一 原告:宁***鑫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05462041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6C75D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2年6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鑫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4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