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3287号之一
原告:宁***鑫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05462041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6C75D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2年6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鑫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4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