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918号
原告:**。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已预交55350元,应交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48450元。
审判员 崔 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