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918号 原告:**。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已预交55350元,应交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48450元。 审判员 崔 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