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1989号
原告:红安县胜喜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成龙小区,注册号421122600156894(1-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红专东路5号高层2号楼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71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红安县胜喜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红安县胜喜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胜喜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县胜喜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