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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索通建筑装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民初393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陇西索通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村3组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3年10月8日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新区。 原告***与被告陇西索通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