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民初393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陇西索通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村3组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3年10月8日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新区。
原告***与被告陇西索通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