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1718号
原告:宝鸡市玖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宝鸡市玖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玖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市玖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宝鸡市玖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