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8127号
原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东路5号高层2号楼2**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 锐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