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执恢3260号
申请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2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63475.6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