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01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5月11日,汉族,住陕西韩城市。
原告:***,男,生于1965年4月26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男,生于1961年6月1日,朝鲜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东路5号高层2号楼2**6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与盘河路什字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9414253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4年7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男、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1元,减半收取76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