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1024执155号
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4诉前调书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78.66元及利息(利息以115708.66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元,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3年8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万元,剩余部分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现要求扣减被执行人已给付2万元,再支付其126000元(其中:工程款94809元、利息29780元、案件受理费1411元),剩余工程款、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予以放弃,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28082元。申请执行人现已领取案款126000元(其中:工程款94809元、利息29780元、案件受理费1411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208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4执15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3月3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