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嘉旭天然气有限公司

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昌嘉旭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民初1102号
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昌嘉旭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
法定代表人:CARLSONCLARKSMIT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昌嘉旭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