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关马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25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8469040F,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永兴三巷****。
法定代表人:沈炳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宿正华,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家孝,四川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48090-X,地址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路**荣阳五金机电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刘健福,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马关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云2625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4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780000元,共计22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2018)云2625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应退还申请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4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780000元,共计2200000元,以及缴纳执行费244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通过对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固水库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2625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应履行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崔庆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