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明佳园9号3幢5-3。
委托代理人:夏艳裙,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永兴三巷1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沈炳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2021)黔062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50000.00元、支付利息(以尚欠保证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支付保险费及损失3470.00元。被执行人龙胜军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00元、执行申请费46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2年4月8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用银行存款。
3.鉴于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作表示,对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未作表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浩
审 判 员  欧 刚
审 判 员  张百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