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4138。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市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846904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冶金公司”)与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珠海中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山西冶金公司保证金4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珠海中隆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公司支付保证金4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公司未接收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9月23日、10月12日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与车辆信息。本院委托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区永兴三巷1号401号房,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珠海中隆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出悬赏公告。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 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