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11号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建材商行,住所地建德市梅城南峰码头。
实际经营者:***,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望城王店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浙江乾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商厦1幢(A楼)二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乾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建材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