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德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市德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畲族,住松阳县。

被告:丽水市德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花场村4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73K3J。

法定代表人:林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丽青,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德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练卿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8月,原告到被告设在武义古竹公路养护站上班,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每月按时为原告缴纳五险。同年10月30日,原告在装卸车过程中胳膊受伤。伤后,原告被送往武义谢氏骨伤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因本次事故右肩关节扭伤、肩关节活动受限、局部浮肿等。原告实际支付医药费1072.68元,但因被告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行到泰康保险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96.13元,原告剩余仍有776.55元医药费损失,被告拒绝赔付。为此,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776.5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丽水市德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事实理由是对的,但是按被告的财务已经支付抵扣该费用,一月份工资原告考勤是17天,按照公司内部计算方法是17天应发工资2000多点,到月底被告给原告的是全额工资,包括元旦加班发的工资是4100元,按照公司规定上班月休两天,考勤满才交社保,被告已为原告交了一月份的社医保。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认可已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认为其因工负伤,该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依法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现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练 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