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6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县水利和湖泊局(原监利县水利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沿江路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234217035569。
法定代表人:冉军垓,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沈锋,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万宝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2391897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监利县水利和湖泊局因与被上诉人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监利县水利和湖泊局以已与被上诉人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监利县水利和湖泊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监利县水利和湖泊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3元,减半收取3726.5元,由上诉人监利县水利和湖泊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