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

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与云梦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02民初933号
原告: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万宝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239189745。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梦县水利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
负责人:***。
原告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梦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5元,减半收取计,527.5元,由原告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晋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