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

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3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568704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3284元(以568704元为基准,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31日起暂至2016年9月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1329元、执行费8200元,共计***15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鹰潭三川水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国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