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769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伟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茆阿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鼓楼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剑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霖,该公司员工。
被告: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宣泰路8号。
负责人:陈长华。
被告: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25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沈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伟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伟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泰兴市伟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叶秋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