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兴市伟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769号
申请人:泰兴市伟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茆阿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琴,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鼓楼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剑均。
被申请人: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宣泰路**/div>
负责人:陈长华。
被申请人: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兴市伟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兴市伟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权益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秋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