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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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260号



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




法定代表人:姚海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亚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




法定代表人: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锋,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丹,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合计6041元,由原告浙江良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