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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7874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中环广场1幢A-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7973871XL。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25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3571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2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沈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