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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美莱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421号之一 本院2022年8月15日对原告泰兴市美莱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三至十四行“(利息计算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更正为“(利息计算以9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