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2780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737号4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73898388K。
负责人:***,总经理。
第三人: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25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3571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