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润林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泰州市高港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高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3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润林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03067619430M,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负责人:***,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麟,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润林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高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7)苏12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高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0元,由被执行人高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人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辆,本院已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进行查封,但尚未查控到该车辆。2019年4月25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国有土地房产。
3、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6月10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解,经查,被执行人已经拆迁,目前下落不清楚。
5、本院在2019年8月20日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仍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