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润林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泰州市高港区某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高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203民初1823号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03067619430M,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孔桥振兴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种植专业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麟,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在2016年11月20日前还清借款。2016年11月25日被告还款100000元,尚欠借款100000元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还款。
被告高麟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是朋友。被告向原告协商借款20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7日以微信方式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泰州市高港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11月20号前还清”,同时注明此款为网银转账。2016年11月7日、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以网银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支付借款各100000元,合计支付借款200000元,被告以微信方式确认收款。2016年11月25日,被告以网银转账方式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尚欠借款100000元被告没有按约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2018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微信协商借款记录和借条、网银转账支付借款凭证、网银转账还款凭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原、被告微信协商借款记录和借条、原告网银转账支付借款凭证、被告网银转账还款凭证等为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承诺于2016年11月20号前还清借款,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从借款期限届满后即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高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0元,由被告高麟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2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审判员*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实习)
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