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瑞烽花卉苗木有限公司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瑞烽花卉苗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1102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黄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0011250013Y。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瑞烽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镇李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2K278F。
法定代表人:*成军。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国土资罚[2018]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18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黄国土资罚[2018]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946.5平方米土地给陈策楼镇李家湾村;2、限被执行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5栋1层占地面积787.3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和其他基础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38,930元(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已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38,9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黄国土资罚[2018]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黄国土资罚[2018]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威
审判员朱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