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财保43号
申请人:襄阳浩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
法定代表人:胡东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天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襄阳浩景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申请人以其车牌号为鄂F×××**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及车牌号为FD21**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浩景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襄阳浩景园林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鄂F×××**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及车牌号为FD21**五菱牌小型面包车;
三、冻结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邓存强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全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