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迺霞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3453号 原告:高迺霞,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7号国侨宾馆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助理,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 高迺霞与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高迺霞不服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7月7日作出的京西劳人仲不字[2021]第2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起诉,请求:1、确认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医药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违法,并予以撤销;2、确认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划转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3、诉讼费由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高迺霞2007年入职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当时企业名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变更为现名称)。2008年1月高迺霞按照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与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约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后,高迺霞与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多次续签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5月,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高迺霞出示了一份由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医药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上写明高迺霞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已在2016年12月被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北京美***医药有限公司工作。高迺霞对此既不知情也不予认可。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再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既未协商也未退回的情况下,擅自变动用工单位,侵害了高迺霞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单方做出的划转通知以及其与北京美***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均应被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高迺霞要求确认北京宝进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医药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违法并予以撤销,以及确认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划转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迺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