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3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四渡河村4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中,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就其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因该事实关系到诉讼时效届满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基本问题,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1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 6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时霈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书记员 **
8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