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1民初12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于202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医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医药公司返还设备款本金69940.38元;2.医药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医药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4060元;4.医药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8日,被告医药公司为卖方,济南博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博爱公司)为买方,双方签订《国内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供货6台(套)“动静脉脉冲压力系统”,规格型号为×××,单价(含税)为23313.46元,合计总价139880.76元,买方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全额货款,卖方收到货款后,在买方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当日,济南博爱公司足额支付了货款。2019年3月12日,济南博爱公司与济南宸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宸和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济南博爱公司将“动静脉脉冲压力系统”卖给济南宸和公司,规格型号为×××,单价(含税)31333.33元,合计总价94000元。合同签订后,济南宸和公司支付首付款70500元,收到货后付清余款,济南博爱公司承诺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货。2019年3月14日,医药公司6台机器到货,济南博爱公司验收时发现其中3台机器的有效期为2019年9月10日,另3台的有效期为2019年10月5日,即还有6个月机器就报废不能使用。后济南博爱公司拒绝收货,与医药公司协商一致:济南博爱公司留下1台作为样机,其余5台于2019年6月20日退货给医药公司调换新货。医药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寄回2台,还有3台尚未寄回。2019年10月10日,济南博爱公司与***签订《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将基于《国内销售合同》及相关《销售合同》享有的全部合同债权及权利转让给***行使并告知被告,***按照本协议直接向医药公司主张债权,且已经告知医药公司。2019年11月15日,济南博爱公司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此后均是***与医药公司沟通后续事宜。***多次催货未果,直到2019年12月16日,医药公司回复称由于厂家该型号及其无货,导致医药公司无法换货,只能返还货款。由于医药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济南博爱公司与济南宸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06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医药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1.诉讼时效已过期,***称2019年10月10日已经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但此前并没有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提起过任何权利。2.***的主体不适格,债权转让协议是在济南博爱公司注销后,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2019年底***的授权文件已经到期,我方曾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但***一直未提供,2020年5月***明确回答我方说没有授权文件,这与债权转让协议自相矛盾。此外,***2019年至2021年从未提到过债权转让协议,且多次要求我方将货款给第三方,不合常理,我方有理由相信债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注销后和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的。我方在机器有效期内交货,没有违约,***没有主体资格,济南博爱又注销了,我方没法退款,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8日,济南博爱公司(买方)与医药公司(卖方)签订《国内销售合同》,双方就货物买卖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名称及规格:产品名称:动静脉脉冲压力系统,规格型号×××,6台,单价23313.46元(含税)。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产品供应商标准执行。五、付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买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全额货款。六、提出异议的期限及办法:1.买方如发现货物的数量和包装、品质、型号、规格等外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妥为保管该货物,并应于收到货物当日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应提供运输单位的书面证明;对于货物内在质量问题的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2日内向卖方提出。九、违约责任:1.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或不交货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应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买方未按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期限接收或提取货物,买方每逾期接货或提货一日,应按相应货物价格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卖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的费用。买方逾期付款、接货或提货超过三十天的,卖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合同由买卖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2019年3月12日,济南博爱公司(甲方)与济南宸和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济南宸和公司向济南博爱公司供货三台动静脉脉冲压力系统,型号×××,单价31333.33元,总价94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75%计70500元,收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25%余款计23500元。2019年4月19日,济南宸和公司向济南博爱公司付款70500元。
2019年3月13日,医药公司器械销售出库单显示,向济南博爱公司发货6台规格型号为×××的动静脉脉冲压力系统,6台器械的有效期均为2019年9月-10月。
2019年3月14日,***与医药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刚打开机器,有三个问题,一是机器是2015年的,时间太长了,二是无国产电源线,三是无中文标签,四无中文说明书”。***“收到,我明天把您的这几个问题和厂家反应一下”李“都快过期了呢”。2019年12月16日,***与医药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经理,×××厂家说这个型号没有了,您看看是给您换成其他的货,还是给您申请退款”......李“其他货暂时没开展医院,先申请退款吧,多谢”。医药公司认可聊天记录真实性,并主张厂家同意退款就退款,且认可厂家同意退款,并认可已经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了三台机器的退款。
2021年5月17日,济南宸和公司与***签署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济南宸和公司与济南博爱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的购货合同,因无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济南宸和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汇的70500元首付款项,经协商,由***偿还货款给济南宸和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偿还货款金额为70500元,还款期限由即日起截止至2023年5月1日付清全部货款。协议书由济南宸和公司加盖公章,欠款人***签字捺印。2022年9月26日、28日、30日,***向***账户转账共计23000元。***主张上述款项为因无货退还济南宸和公司的款项,但因资金不足,仅偿还上述款项,尚未还清。
2019年10月10日,济南博爱公司(甲方、转让人)与***(乙方、受让人)签署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鉴于甲方决定于2019年11月依法注销登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如下转让协议:基于医药公司与济南博爱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的《国内销售合同》,济南博爱公司兹将基于《国内销售合同》及相关《销售合同》享有的全部合同债权及权利转让给***行使,并告知医药公司,***按照本协议直接向医药公司主张债权。该协议由济南博爱公司盖章及受让人***签字捺印。因济南博爱公司对***的身份存在异议,本院依法通知济南博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一人股东***到庭接受询问,其主张济南博爱公司将《国内销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转让给***。
另查,济南博爱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办理注销登记。
***提交一份退货协议,协议三方为医药公司、济南博爱公司、济南宸和公司,协议对退货款项及税率进行了约定,但各方均未在退货协议中盖章或签字。***及医药公司均认可上述协议并未达成一致。
医药公司提交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已经向济南博爱公司按照16%的税率出具了发票,并主张退款时应扣除税费。
庭审中,各方均主张69940.38元为含税价款,且***明确表示若医药公司退款,其无法向医药公司出具发票。关于税率,***主张在各方均未达成一致的协议书中曾将税率修改为13%,但医药公司不认可税率已经修改。双方均认可税费的计算标准就是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庭审中,医药公司主张济南博爱公司从事的业务是销售医疗器械的中间商。医药公司主张同意退款,但因***没有相应的授权手续,故一直没有退款,且2020年及2021年的往来邮件中均有体现。
上述事实有《国内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器械销售出库单、微信聊天记录、协议书、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退货协议、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济南博爱公司与医药公司之间签订的《国内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权利义务。关于***主体问题。2019年11月15日,济南博爱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医药公司于庭审中主张同意退还三台机器的价款,但因不确定主体尚不能退还。现济南博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一人股东到庭认可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同意将《国内销售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医药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持异议。关于***主张退还设备款。现医药公司已经收到厂家退回的设备款,且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退还扣除税费的设备款,仅对税率存在争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双方均认可***主张的设备款金额69940.38元中包含税款,且认可税款的计算方式为不含税金额*税率。本案中,医药公司主张税率为16%,***依据各方未达成一致的退货协议主张税率降低为13%,对此,医药公司不予认可。另,医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已经按照税率16%出具的发票,且***明确表示不能出具发票,故***认为税率为13%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计算,扣除税率后的设备款金额为60293.43元。关于***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和直接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国内销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卖方违约的违约金赔偿标准,***亦主张其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且***亦主张了直接经济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均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故本院综合考虑予以认定。本案中,***主张因医药公司未及时更换机器或退款,导致其与济南宸和医院的《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医药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其损失。医药公司主张***与厂家沟通换货,与医药公司无关,医药公司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医药公司与***签订《国内销售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产品供应商标准执行,即按照厂家的标准执行。且医药公司庭审中明确厂家同意退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及交易习惯,医药公司未及时换货亦未及时退款构成违约,且医药公司认可济南博爱公司是销售医疗器械的中间商,故医药公司对济南博爱公司是以转售医疗器械盈利知情。综上,***要求可得利益损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尚未约定,且济南博爱公司以转售医疗器械盈利,其向医药公司支付的机器成本属于合同即使正常履行仍应支付的合理支出。故本院对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医药公司认可2020年及2021年均同意退还款项,且***均提出过相应主张,故医药公司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设备款60293.43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40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负担120.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